为加强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我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为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
(一)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或问题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主管领导、管理者的责任。
1、主管领导工作不积极,没有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的防护措施,没有传达上级卫生安全的指示,没有按上级卫生安全意见进行整改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未按规定投入经费维修或更新食堂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7、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采购食品把关不严,进货台账不健全的;
8、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9、暪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二)采购贮存的责任追究。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采购、贮存人员的责任。
1、采购程序不合法,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的。
2、采购变质、腐败、霉变、不洁、含有有毒物质、被有毒物质污染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采购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采购超过保持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5、食品贮存不合理,没有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的食品;食品贮存的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物品的;未经许可,让闲杂人员进入贮存间的。
(三)食品加工的责任追究。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食品加工人员的责任。
1、加工变质的或没有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原料;原材料没有洗净而制作食品的;其中心温度没达到七十摄氏度的;违反食品加工时的各项制度要求的。
2、操作间卫生条件差,达不到卫生安全要求的;炊事用具没有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加工时的熟制品与原材料或半成品没有分开存放的;对于冷藏设备里的生熟食品没有分柜存放的。
(四)窗口服务的责任追究。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窗口服务人员的责任。
1、向就餐者提供变质的食物。
2、服务窗口中、售货工具没有消毒清洁,没有用售货工具而直接用手接触食品的。
3、负责食堂卫生的人员没有及时清理餐桌残物或打扫食堂卫生,对闲杂人员进入食堂搞破坏或影响卫生安全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三、责任追究形式。
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按责任轻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主管校长、分管领导、司务长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有:交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处分、开除职务、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1)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被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较大,情节严重的,对主管校长、分管领导、司务长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戒勉谈话。第二次检查,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或不彻底的,给予学校司务长免职处理,并调离食堂。
(2)学校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3)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