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通[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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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凯里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州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 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条件 通知
黔东南州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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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60份
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级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
7、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首次竞聘时可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黔东南州级拔尖人才;
(2)黔东南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任现职以来,承担州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
(5)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级以上(含州级)荣誉称号的;
(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州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8、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市、区)拔尖人才;
(2)县(市、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任现职以来,承担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
(5)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荣誉称号的;
(6)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担负起十级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10、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级岗位职责。
(2)任现职以来,取得过本部门或上级部门以上荣誉称号的。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级岗位职责。
12、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大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三)中级岗位的直聘条件
13、符合七级岗位以上的学术和业绩条件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14、符合第7款(1)至第(5)项之二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15、中级职称,符合第7款(1)至第(5)项之一或符合第8款(1)至第(5)项之二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十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可竞聘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十级岗位任职七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可竞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申报审批程序
16、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岗位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州人事局备案;州属事业单位报州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17、专业技术九、十级岗位,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对应的岗位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州属事业单位报州直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五、其他
18、本《意见》所涉及科技进步奖的“同等奖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的规定对照有关奖项确定。
19、本《意见》中的“业绩突出”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等标准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20、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设置分级条件。
21、本《意见》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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